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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神民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卡怀、李秀兰、高雪梅、王绍科与山西天海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张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神民初字第02628号本院2012年7月10日对王卡怀、李秀兰、高雪梅、王绍科诉山西天海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张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24行叙述的原告支出的鉴定费3492元有误,应为原告支出的案件受理费3492元。审判长  高利平审判员  尚明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云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月日核稿:主办单位或拟稿人:张伟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主送机关:抄报机关:抄送机关:打字或缮写:校对:缮印份数:6发文(2012)神民初字第02628号2012年10月31日封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