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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李文宪、惠守梅、曹运芳、李铭炎与李玉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宪,惠守梅,曹运芳,李铭炎,李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宪申请执行人惠守梅申请执行人曹运芳申请执行人李铭炎被执行人李玉来本院在执行李文宪、惠守梅、曹运芳、李铭炎诉李玉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