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周庆芝与徐双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庆芝;徐双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周庆芝,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系本溪市平山区南地千金路西泊子意民加油站工作人员,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告徐双眺,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满族,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芝诉被告徐双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芝经本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