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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法执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尚海兴与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海兴,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青法执字第956-1号申请执行人尚海兴。被执行人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尚海兴与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2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庙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伦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