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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原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江丰、霍朋飞与被执行人赵灵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江丰,霍朋飞,赵灵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原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高江丰,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谢营镇徐庄村**号院。申请执行人霍朋飞,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人才交流中心。被执行人赵灵银,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祝楼乡王录村。申请执行人高江丰、霍朋飞与被执行人赵灵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居住,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治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