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养利、张义博、张义川、汪彩琴与被执行人关天豪、刘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养利,张义博,张义川,汪彩琴,关天豪,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822号申请执行人张养利,男。申请执行人张义博,男。申请执行人张义川,男。法定代理人张养利,男。申请执行人汪彩琴,女。被执行人关天豪,男。被执行人刘海峰,男。申请执行人张养利、张义博、张义川、汪彩琴与被执行人关天豪、刘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养利、张义博、张义川、汪彩琴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27353.75元及诉讼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张养利、张义博、张义川、汪彩琴表示只要求支付100000元,明确放弃剩余债权27353.7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还款100000元,申请人张养利、张义博、张义川、汪彩琴协议将执行回案款转入张养利名下后本案执行终结,张养利于2012年7月6日出具收条,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