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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宫玲玫与张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宫玲玫,女,汉族,无业,住陈仓区虢镇东和平街。被告张毅,男,汉族,个体运输户,住陈仓区虢镇东和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玲玫诉被告张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玲玫于生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权利,原告宫玲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玲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宫玲玫承担。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举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