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宫玲玫与张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宫玲玫,女,汉族,无业,住陈仓区虢镇东和平街。被告张毅,男,汉族,个体运输户,住陈仓区虢镇东和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玲玫诉被告张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玲玫于生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权利,原告宫玲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玲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宫玲玫承担。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举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