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马某。被告谈某。委托代理人谈建广,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太古庄乡凤凰池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7月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