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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马某。被告谈某。委托代理人谈建广,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太古庄乡凤凰池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7月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