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林诉被告李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李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黄林,无业。委托代理人杜超,河北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委托代理人张涛、步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诉被告李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林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