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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林诉被告李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李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黄林,无业。委托代理人杜超,河北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委托代理人张涛、步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诉被告李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林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