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二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建兴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永吉县建兴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404号原告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沙河子乡。法定代表人刘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林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俊刚,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吉县建兴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双河镇文化路12-4-6-40号。法定代表人谷建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吉县建兴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1.50元由原告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