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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东勋与袁耀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勋,袁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勋,男,汉族,生于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东坡村四组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袁耀明,男,汉族,生于一九六零年七月十四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晓光村三组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刘东勋与袁耀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袁耀明向刘东勋赔偿损失15925.16元,另承担诉讼费455元,执行费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袁耀明于2012年7月9日向申请人偿还6526.16元,2012年10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3年3月30日前偿还5000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