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蔡淑珍、王海涛与李慧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淑珍,王海涛,李慧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蔡淑珍。原告王海涛。被告李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淑珍、王海涛诉被告李慧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淑珍、王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淑珍、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元,全部退回原告蔡淑珍、王海涛。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