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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蔡淑珍、王海涛与李慧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淑珍,王海涛,李慧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蔡淑珍。原告王海涛。被告李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淑珍、王海涛诉被告李慧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淑珍、王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淑珍、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元,全部退回原告蔡淑珍、王海涛。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