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赵文馨与加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赵文馨,女,199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理人赵殿勇,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加瑞,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子洲县,现住延安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负责人马旭,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赵文馨诉被告加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文馨于2012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原告预交12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44元。审 判 长 郭维军审 判 员 赵海红人民陪审员 姜开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