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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斌与余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余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61号原告:王斌被告:余明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余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