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青岛惠城玻璃有限公司与青岛谷馨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惠城玻璃有限公司,青岛谷馨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46号原告青岛惠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398-11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71800314-7。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谷馨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路36号124室。法人代表臧传金,职务总经理。原告青岛惠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谷馨美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在上述地址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的地址未能查找到,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惠城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82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