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戴祚虎与李先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祚虎,李先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61号原告戴祚虎。被告李先劲。原告戴祚虎诉被告李先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戴祚虎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被告李先劲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戴祚虎以其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19A栋1-10-5号房屋(房产证号30××84)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李先劲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戴祚虎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19A栋1-10-5号房屋(房产证号30××84)1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