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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