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民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林贺利申请执行路北区果园乡李官屯村委会补偿费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贺利,路北区果园乡李官屯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民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林贺利。被执行人路北区果园乡李官屯村委会。本院在执行林贺利申请执行路北区果园乡李官屯村委会补偿费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8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李江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