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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与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王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99号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贸易中心建设大道568号2916室。法定代表人:卢江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惠莉,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汤琼,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林,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整,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紫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