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城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振宏等与谢振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振宏,白永宝,闫小荣,谢振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652号原告贾振宏。原告白永宝。被告闫小荣。被告谢振有。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振宏、白永宝与被告闫小荣、谢振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振宏、白永宝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振宏、白永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振宏、白永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振宏、白永宝负担。审判员 李若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