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与霍山县大冲石料厂、杨庆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霍山县大冲石料厂,杨庆胜,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547号申请人:六安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霍山县大冲石料厂,住所地:霍山县。负责人:杨庆胜,该石料厂厂长。被执行人:杨庆胜。被执行人:朱敏,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霍山县大冲石料厂所有的采石设备。(详情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