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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592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朱某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荆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