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被执行人陆某某。本院在执行岳某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陆某某外出打工,且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