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魏勇博诉被告关小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勇博,关小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魏勇博。委托代理人程建兵,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直属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小冬。本院在审理魏勇博诉关小冬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