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潘煜杰与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光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潘煜杰,冯光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超。委托代理人:马佩荪。委托代理人:陈国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煜杰。委托代理人:虞伟庆。委托代理人:潘志刚。原审被告:冯光法。上诉人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潘煜杰、原审被告冯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叶青、代理审判员张靓、XX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7月6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上诉人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张 靓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