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献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保立、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立,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献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刘保立,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献县建海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8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1)献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5360元,至献县人民法院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