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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留灿与 尚建美、司珍慧、陈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尚建美,郝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249号申请人执行人:张留灿,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建美,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永刚,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2011)新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张留灿申请执行尚建美、司珍慧、陈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执行尚建美、司珍慧、陈建无偿还能力,申请人申请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2012)新执字第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广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