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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旭雁诉殷晓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雁,殷某林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刘某雁,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麻建春,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浩,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林,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宝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雁诉被告殷某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雁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刘某雁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