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储亮、高智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储亮,高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李储亮,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高智勇,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李储亮与被执行人高智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高智勇赔偿51232元予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2年4月9日委托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行,但至今受托法院未有回复,同时本院依法在本辖区内对被执行人高智勇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振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