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牡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福金与李丰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金,李丰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刘福金,农民。被告:李丰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金与被告李丰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福金于2012年5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刘福金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