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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金健与深圳市先科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8号起诉人金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12年7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金健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和妻子丁建美分别于1989年10月、1990年5月入职被起诉人深圳市先科机械电子公司(下称先科机电公司),又分别于1993年1月、1993年5月因单位原因双双下岗,属国企离岗人员。1997年9月先科机电公司关闭,员工全部下岗,企业关闭后,为解决下岗员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当时深圳市政府88号文的“谁居住、谁购买”的精神,将八卦岭单身宿舍商品房共12间房买给了8户员工,申请人买下了其中的405、406两间。1998年10月29日八卦岭单身宿舍34栋(D)型商品房办下了《房地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号。起诉人因是双职工下岗,无能力一次性付清房款,2000年8月4日与公司签定了《分期付款购房协议》。2003年8月11日八卦岭单身宿舍型第四层一个《房地产证》分拆成12间商品房《房地产证》(房号:),由于起诉人买下的405、406房款未付清,只能先登记在被起诉人的名下,待房款付清后再过户,其它10间《房地产证》已登记在7户员工名下。1997年先科机电公司已停产关闭,2004年被深圳市政府定为“国企改制”企业,因债台高筑,公司财产已被查封殆尽,2007年后先科机电公司已成为无办公地点、无工资发、无员工的“三无”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去向不明。企业政策性关闭后,起诉人付清了405、406的房款,由于找不到公司负责人,直接导致405、406的过户手续无法办理。2011年11月21日因被起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追缴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案,405、406号房因未过户被福田区法院查封。虽经起诉人提出异议、听证后,2012年6月12日福田区法院裁定:中止对福田区八卦岭单身宿舍405、406号的查封,但给起诉人的生活带来许多困扰。因此,不办理好405、406号房的过户手续,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单身宿舍型405、406号的产权归起诉人所有;二、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先科机电公司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所涉房屋属单位内部分房,其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金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