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字第4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雅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港档案寄存中心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458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美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文锦广场文安中心1505。法定代表人高宝平。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档案寄存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档案大厦十一楼东。法定代表人杨建国。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6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48000元及滞纳金(以248000元的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2011年1月19日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67元、保全费20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65283.83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陈添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