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XX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城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8月因盗窃罪被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刑满释放,2007年10月12日因涉嫌抢劫被批准逮捕后外逃,2012年3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抓获执行逮捕。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2)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XX、李锋(已判刑)酒后骑一辆黑色太子摩托车在西环四路王庄路口与驾驶小货车的司机刘xx、张xx相遇,二李以司机刘xx按喇叭为由,殴打刘、张二人。后XX打电话又叫来何克(已判刑)、马超(已判刑)、兰山(已判刑)、屈龙刚(已判刑)、李荣(已判刑)。七人又对刘、张二人进行殴打,让二人下跪,XX强行搜走刘xx银白色CECT牌手机一部,并用砖拍打刘xx的背部,致刘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在殴打完之后,李锋喝令将货车砸烂,XX、何克、马超、兰山、屈龙刚先后拿砖头砸烂车前挡风玻璃,后七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XX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XX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XX、李锋(已判刑)酒后骑一辆太子摩托车在西环四路摔倒后,二人扶起摩托车往前走十几米车熄火后,便将摩托车放倒于通往王庄的路口,此时,城固县力诺瑞特太阳能销售公司的送货小货车司机刘xx和该公司安装工张xx往王庄仓库送货路过此处,按汽车喇叭,被告人XX边骂,赶到小货车前殴打司机刘xx,李锋亦上前,拉开车门将刘揪下,二人对刘xx、张xx进行殴打。后被告人XX用李锋的手机打电话叫来何克(已判刑)、马超(已判刑)、兰山(已判刑)、屈龙刚(已判刑)、李荣(已判刑)。被告人XX等七人又对刘xx、张xx进行殴打。在被告人XX、李锋等人的殴打下,威逼刘xx、张xx二人下跪。被告人XX强行从刘xx腰间搜走银白色CECTA606牌手机一部占为己有,并用砖头拍打刘xx的背部,致刘xx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随后李锋喝令:“把车砸了”,被告人XX和何克、马超、兰山、屈龙刚先后拿砖头砸烂小货车前挡风玻璃,后七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害人刘XX陈述证实了,2007年9月5日下午5点左右,他和公司安装工张xx开货车往王庄仓库送太阳能,当行驶至西环四路与朝阳路的十字路口往王庄走的土路口时,路口倒了一辆太子摩托车,小货车过不去,他按了一下喇叭,摩托车旁的一个小伙(XX)过来就打他头上一拳,另一个小伙(李锋)拉开车门把他从车上揪下后,殴打他和张xx,在这过程中,又从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上下来四、五个小伙一齐过来殴打他们,并让他们跪在车前地上,一个小伙(XX)从他腰部把手机掏走,张xx放在驾驶室的手机也被谁拿走了,还砸烂了小货车的事实。2、证人李X证言证实了,他和XX酒后骑摩托车走到王庄路口车熄火了,就随手将车撇倒在路口,这时来了一辆小货车按喇叭,XX就边骂往小货车前走,他也跟过去,XX上去就朝司机打了一拳,他也上去同XX一起对司机脚踢拳打,打的过程中XX用手机打了个电话,时间不长,从红色出租车上下来了五个他们的同伙,一下车一起冲上来对那个司机脚踢拳打,司机跑向车管所方向被同伙几个追上打一顿揪回到小货车旁,他在这段时间打司机的同行(张xx)并让张跪下,司机不跪,XX就打几耳光,踢几脚,又拿砖拍打司机,李荣踢打司机,何克拿皮带吓唬司机,司机才跪下,他对刘、张二人说:“我叫XX,是五郎庙人,你记住我”,打完人后,他又说:“把车砸了”。同伙几人就去砸车,见车被砸烂了,他就说:“赶快走”,他们七人逃离现场的事实。3、证人李X、何X、马超、屈XX、兰X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5日下午17时许,李荣等五人得知XX、李锋在与人打架,便打的赶到现场,五人下车后就对小货车司机拳打脚踢,当司机朝车管所方向跑去后,被何克、屈龙刚等人追上打一顿后撕回小货车旁,七人再次对司机和司机的同行拳打脚踢,李锋喝令二人跪下,XX从司机身上搜走一部银色手机,李锋喊:“把车砸了”,XX捡一砖块将小货车挡风玻璃砸烂,随后马超、兰山、李荣等人先后用砖头朝小货车挡风玻璃、引擎盖上砸,何克蹬、踢小货车,马超拿走驾驶室里诺基亚手机一部,后七人逃离现场的事实。4、证人张XX证实了,2007年9月5日下午5点钟,他和驾驶员刘xx开车拉上力诺瑞特太阳能从门市部往王庄仓库转货时,在王庄路口倒了一辆摩托车,车旁有两个小伙子(XX、李锋),刘xx按了喇叭,一个小伙上来就打刘xx几拳,边打边骂:“你牛得很是吧?”同时另一个小伙也赶来,他们拉开车门,把刘xx拉下车,其中一个小伙打电话又叫来五个小伙子对他们二人殴打,命令他们二人跪下,又用砖头砸烂了小货车挡风玻璃之后走时,最开始那两个小伙说:“你们记住,我们是五郎庙的,都叫鹏鹏”就走了,他报警时才发现放在驾驶室的自己兰灰色诺基亚手机不见了和自己被打伤的事实。5、证人桑X的证言证实了,2007年9月6、7日(具体哪天记不清楚)他和XX、李X、李X、兰X、屈XX、何X、马X八个人在城里一饭店吃饭时,酒后听他们说起9月5日他们七个人在王庄路口把二个男的打了一顿,还将人家开的车砸坏,又把两男的手机抢走的事。上述七人除XX、李荣外,其余5人从2007年9月11日就住在他家中,他想自己没参与此事,与自己无关就没报警的事实。6、书证XX户籍证明和抓捕经过证实,XX,男,生于1989年2月18日,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抓捕经过证实,。2012年3月17日8时许,接群众举报后,民警在城固县五郎庙镇五郎庙村被告人XX家中,将涉嫌抢劫批捕逃犯XX抓获。7、书证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XX辨认确定城固县西环四路与朝阳路十字王庄路口西侧电线杆附近是他于2007年9月5日17时许伙同李锋等人抢劫作案的现场,并指出作案时王庄路口西侧是土路,现已新建为水泥路面的事实。8、书证暂扣作案工具及照片证实了,2007年9月13日晚民警在五郎庙镇五郎庙村一组桑昆家中抓获同案犯屈龙刚等人时,查扣的一辆黑色(LY150-16)太子摩托车,经同案犯指认,该车系2007年9月5日被告人XX作案时所骑摩托车的事实。9、书证被砸小货车照片证实了,陕F528**小型货车的挡风玻璃、驾驶室及车门于2007年9月5日17时许被被告人XX等人损坏的事实。10、书证被害人诊断证明、受伤照片及医疗费收据证实了,2007年9月5日17时许,被害人刘xx被殴打后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的受伤情况及治疗所花医疗费用的事实。11、书证购买手机发票证实了2005年10月1日刘xx在中国移动手机广场以2280元购买一部CECTA606手机的事实。12、书证同案犯李锋、李荣、何克、马超、屈龙刚、兰山刑事判决书证实了,2008年1月17日以上同案犯已均被本院判刑的事实。13、书证被告人XX刑事判决书证实,洋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以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4、被告人XX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且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XX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强行拿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5年内再犯抢劫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建明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