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朱维法与杭州东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法,杭州东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朱维法。被告:杭州东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维法诉被告杭州东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维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朱维法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娟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