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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如生与张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生,张典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721号原告王如生,男,194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典志,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生与被告张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生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如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王如生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