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刘东波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临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波,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波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东波于2010年初通过网上聊天与王某相识,同年4月份刘东波虚构自己正在向邱县威利邦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供应煤炭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并许以高利息,先后从王某处骗得现金273500元,刘东波得款后自己挥霍。经查,威利邦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发电使用的燃料是生物质燃料,根本不使用煤炭作为燃料。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刘东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东波辩称其是正常做生意借款,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刘东波与王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0年4月份,刘东波虚构自己正在向河北威利邦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供应煤炭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以高利息为诱饵,先从王某处骗得现金60000元;后又多次让王某向其提供的吴某的农业银行卡上存款143500元、向曹某的建设银行卡上存款60000元。刘东波将诈骗得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临漳县农业银行存款凭证证实,王某向吴某银行卡上存款143500元,向曹某卡上存款60000元。2、邱县农业银行取款凭证和录像光盘均证实,2010年8月19日刘东波从吴某卡上取款15000元。3、王某陈述,2009年,其和刘东波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0年3月份,刘东波以手里有12辆大货车,做煤炭生意���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钱,其先借给刘东波现金60000元,后又陆续给刘东波现金,还向刘东波提供的吴某和曹某的账户上存款,前后共计给刘东波35万余元,其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并证明刘东波开车带其到邱县威利邦生物发电有限公司门口,指着停在门口的几辆大货车告诉其,这都是他的车,刚给威利邦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卸完煤,并说晚上他还要和电厂签订合同。4、王某甲证实,其姐姐王某用他的农行卡给吴某的账户上转过款,王某告诉他转了31000元。5、孟某证实,2010年7月25日ÉÏÎ磬Ëû±í½ãÍõijÈÃËû¸øÎâijµÄÕË»§ÉÏתÁË5000元。6、王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东波就是诈骗她的人。7、曹某证实,他和刘东波是一个村的,1991年刘东波姐姐出钱帮刘东波买了两辆解放141货车,刘东波干了四五年运输,后把车卖了。并证实在五六年前将自己的建行卡9559××××××719借给了刘东波使用,刘东波至今未还。8、河北威利邦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及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均证明,该公司是利用生物质燃料,绝无用煤炭作为燃料的生物质电厂。9、刘东波供述,他和王某于2009年底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因其做煤炭生意需周转资金,就以高利息向王某借钱。第一次在临漳县农业银行门口王某给了他60000元现金,其余的钱大部分都转到吴某和曹某的银行卡上,大约18万元,他把这些钱取走了。并有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刘东波让王某向吴某的农业银行卡存款10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东波辩称其是正常借款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经查,河���威利邦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及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均证明,该公司是利用生物质燃料,绝无用煤炭作为燃料的生物质电厂;王某证实,刘东波以给威利邦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钱,后多次催要未还,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东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对于被告人刘东波的违法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霞代理审判员 黄强强人民陪审员 刘凌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