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秦勇强与李玉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勇强,李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秦勇强被执行人:李玉来本院在执行秦勇强诉李玉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