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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秦勇强与李玉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勇强,李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秦勇强被执行人:李玉来本院在执行秦勇强诉李玉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