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宁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蓝光明,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举行结婚仪式同居,2006年3月25日在宁县瓦斜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生女儿赵某甲,2010年5月28日生男孩赵某乙。2006年原被告外出广东打工,期间被告便出现了对婚姻和感情不忠行为,几次与其他女性发生暧昧关系,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打架。2008年,被告买了农用车跑运输,期间多次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看在孩子的份上,原告多次忍让希望被告能有所改变,但被告依然不思悔改我行我素。2011年5月28日,儿子生病,原告对被告行为实在看不下去,和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却将原告殴打一顿。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被告多次参与赌博,将两人挣的钱全部输掉,还欠几千块钱的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离婚法定条件。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儿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某某辩称:2004年1月28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3月25日在宁县瓦斜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2005年2月9日生女孩赵某甲,小学学生,2010年5月28日生男孩赵某乙。原告诉称婚后被告对其不管不顾缺乏责任心不是事实,双方经过两年的恋爱,奠定了坚实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甚好,共同经营服装生意,一起去广东打工,共同经营车辆送货,相互关心体贴。2010年原告怀孕后,被告总是亲力亲为,对原告进行照顾,并不是原告诉称的对其缺乏责任心不管不顾。原告诉称被告与众多女性有不正当同居关系,有家庭暴力赌博行为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随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2004年1月28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3月25日在宁县瓦斜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2005年2月9日生女孩赵某甲,小学学生,2010年5月28日生男孩赵某乙。婚前原被告经过了较长时间的了解认识,婚初关系较好,两人一起外出打工,经营服装生意。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1年原被告和孩子在西峰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纠纷,2012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认识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只要双方相互谅互让,改正各自的缺点错误,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忠实履行夫妻义务,维护和睦文明家庭关系,考虑孩子健康成长,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军民审 判 员 张水旺人民陪审员 张来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