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田某与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贺某。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9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志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