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章存诉被告徐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存,许金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重字第21号原告:李章存,男,汉族被告:许金梅,女,汉族原告李章存诉被告徐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荣胜审 判 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朝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