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镇隆镇平隆村书房屯**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XX在平南县镇隆镇平隆村路口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一个绰号叫“亚牛”的人(不知具体姓名,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100C摩托车(车架号为LWBTCG1H851093455,发动机号为05H15015)。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92元。该车是李X于2011年11月12日在平南县平南镇商都一楼的“好朋友服装店”旁边被盗的摩托车。另查明,被告人刘XX于2012年3月23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破案后,已从被告人刘XX手中扣押该被盗摩托车并已发还给李X。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的证言、被盗摩托车现场照片、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机动车信息表、户籍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刘XX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XX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2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黄君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雅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