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商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昌邑市展鸿制衣厂与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展鸿制衣厂,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商重字第2号原告昌邑市展鸿制衣厂。住所地:昌邑市。负责人刘晶,厂长。委托代理人葛方宁,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通涛,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在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可江,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展鸿制衣厂与被告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赵寿跃审判员 刘斐斐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寇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