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民盟盟员,原南陵县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住南陵县籍山镇。因涉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熊小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熊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夏某(另案处理)以南陵县籍山镇柏林村柏林带锯厂(实际承租人系伍某)的厂房、设备,通过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南陵县林源木器制造厂”,该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夏某。南陵县林源木器制造厂在南陵县国家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后,被告人李某被确定为该企业的税收管理员。在对该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李某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对该企业使用发票中存在异常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2006年7月,该企业“租用”的南陵县籍山镇柏林带锯厂的生产设备被拆除,厂房被拆迁,且场地被征用为芜湖沪陵木业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李某同为芜湖沪陵木业有限公司的税收管理员。在南陵县林源木器制造厂租用的生产设备、场地、厂房均不存在的情况下,李某未及时核实该企业的真实情况。2006年7月至11月间,夏某在企业无实际生产、无产品销售的情况下,开出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副产品专用发票,对这一情况,李某仍未发现。夏某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提供给上海三木万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77份)、上海杉杉瑞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毓达船舶有限公司、22份),上述两公司持夏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骗取退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053338.72元。2011年7月15日,检察机关通知李某接受询问,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渎职犯罪事实。另查明:1.夏某于2006年7月至11月以南陵县林源木器制造厂名义向南陵县国税局缴纳增值税262521.14元。2.公安机关于2011年4月29日向夏某追回非法所得20万元。3.案发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稽查局从接受“南陵县林源木器制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海杉杉瑞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回了其取得的出口退税款240624.72元。该三项款合计为:703145.86元。4.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南陵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某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人戴某、周某、伍某、董某、叶某、王某、夏某等人的证言,南陵县林源木器制造厂和芜湖沪陵木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南陵县林源木器制造厂的税收缴款书,夏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杉杉瑞源公司、上海三木万福公司出口退税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沪国税浦稽处(2012)6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南陵县国税局“关于南陵县林源木器制造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款损失情况的说明”,检察机关的“李某归案经过”证明,李某的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期间向南陵县国税局缴纳的262521.14元,应当在造成国家总损失的1053338.72元中扣除。公安、税务机关追回的20万元和240624.72元均为被告人李某玩忽职守罪立案前已挽回的损失,也应当扣除。即李某玩忽职守最终致使国家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是350192.86元。因此,辩护人的本案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为35万余元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真悔罪,还主动缴纳赔偿款50000元,以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综合全案案情,可以认定本案情节轻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骏人民陪审员 李林人民陪审员 罗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