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文敏与陈学塘、孙洪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文敏;陈学塘;孙洪虎;温州市龙湾玮东阀门厂;陈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7.10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敏。被执行人:陈学塘。被执行人:孙洪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玮东阀门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孙洪虎。被执行人:陈秀丽。申请执行人王文敏与陈学塘、温州市龙湾玮东阀门厂、孙洪虎、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玮东阀门厂及孙洪虎所有的财产正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拍卖,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71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7月10日止,被执行人陈学塘、温州市龙湾玮东阀门厂、孙洪虎、陈秀丽欠申请人王文敏3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