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执字第0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盛林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林,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381-1号申请执行人:盛林,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青,女,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琅民一初字第01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青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青的银行存款3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