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支行,孙修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4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庆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修梓。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莱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明,牌号为鲁F×××××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修梓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孙修梓所有的牌号为鲁FDY1**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限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20日前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对扣押财产予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