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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曹静,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庆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