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董丽珠与王玉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珠,王玉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871号原告董丽珠,女,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景岗,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存,男,1964年5月3日生,汉族。原告董丽珠诉被告王玉存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丽珠的委托代理人高景岗,被告王玉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丽珠诉称,2011年12月24日9时,被告王玉存驾驶冀B×××××号奥迪轿车由金色家园门前东侧便道由东向北逆行转弯与司机张伟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B×××××号奔驰轿车由南向北直行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经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第八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被告王玉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驾驶员张伟无事故责任。唐山市路南区物价局对原告所有的冀B×××××号车的车损进行评估。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未对此评估提出异议,此评估结论已依法生效。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共计37878元的经济损失。被告王玉存口头辩称,当时车只有轻微的划擦,近4万元的损失过高,我们有理由怀疑原告与认证机构人员串通一气,弄虚作假,认证书不合法,我们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王玉存驾驶冀B×××××号奥迪轿车在唐山市北新道金色家园门口由非机动车道逆行向机动车道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张伟驾驶的原告董丽珠所有的冀B×××××号奔驰轿车相撞,发生致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01278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玉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伟无责任。2012年1月4日,唐山市路南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南价认字(2012)第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冀B×××××号奔驰轿车的损失金额为36778元。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车辆损失36778元、鉴定费11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01278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被告王玉存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唐山市路南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南价认字(2012)第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提出异议,故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存赔偿原告董立珠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7878元。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47元,保全费400元,合计1147元,由被告王玉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桂珍代理审判员 董立慧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蒲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