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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宁与郭占华 郓城华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郭占华,郓城县华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赵宁,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郭占华,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华泰木业有限公司。驻所地郓城县。郓城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郓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向被执行人郭占华、郓城县华泰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占华、郓城县华泰木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占华有尼桑轿车(车号鲁RGZ0**)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占华所有的尼桑轿车(车号鲁RGZ0**)一辆予以扣押,提存于郓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