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交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坪珂与刘云亮、刘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坪珂,刘云亮,刘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交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李坪珂,女,1992年3月30日生,汉族。被告刘云亮,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刘科峰,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原告李坪珂诉被告刘云亮、刘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坪珂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坪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国强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英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